我國將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
20130301
近日,環境保護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13]10號)文件,指導各地在涉重金屬企業和石油化工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聯合印發《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發〔2007〕189號),啟動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政策試點。各地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聯合推動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發布了一系列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引導保險公司開發相關保險產品,鼓勵和督促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取得積極進展。
根據環境風險管理的新形勢新要求,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建立環境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是應對環境風險嚴峻形勢的迫切需要,是實現環境管理轉型的必然要求,也是發揮保險機制社會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務。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有利于借助保險“大數法則”,分散企業對污染事故的賠付壓力。
據悉,目前我國已在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了相關試點工作,投保企業達2000多家,承保金額近200億元。運用保險工具,以社會化、市場化途徑解決環境污染損害,有利于促使企業加強環境風險管理,減少污染事故發生;有利于迅速應對污染事故,及時補償、有效保護污染受害者權益。
《指導意見》明確了強制投保企業的范圍:一是涉重金屬企業。包括重有色金屬礦(含伴生礦)采選業、重有色金屬冶煉業、鉛蓄電池制造業、皮革及其制品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等行業內涉及重金屬污染物產生和排放的企業。二是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都應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三是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國家鼓勵石化行業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危險廢物經營企業、以及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二惡英排放企業等高環境風險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指導意見》規定了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應當投保而未及時投保的企業,環保部門將采取相關約束措施:一是將企業是否投保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審批、強制清潔生產審核、排污許可證核發以及上市環保核查等制度的執行緊密結合。二是暫停受理企業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專項資金申請。三是將企業未按規定投保的信息及時提供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客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指導意見》同時提出了促進企業投保的激勵措施。如在安排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或者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時,對投保企業污染防治項目予以傾斜;將投保企業投保信息及時通報銀行業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優先給予信貸支持。(記者 張琳琳)